11月16—18日,在各轄區執法大隊現場核查后,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綜合執法支隊按照黃河流域“清 廢行動”第二批問題清單的經緯度,對照各大隊在 "清廢App”上填報的內容,對4個疑似問題點位逐 一進行現場審核確認,并對第一批掛牌督辦問題點 位的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
甘肅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持續加 大執法力度,將黃河流域“清廢行動”融入生態環 境執法大練兵中,把黃河流域“清廢行動”作為生 態環境執法大練兵的重要抓手。
今年7月,為嚴厲打擊黃河流域固體廢物非法 轉移和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黃河流域生態環 境安全,生態環境部啟動黃河流域“清廢行動”。截 至目前,黃河流域“清廢行動”共下發問題點位600 個,其中,衛星遙感、無人機遙感排查問題522個, 信訪舉報問題78個。地方已全部完成問題點位現 場核實,黃河流域“清廢行動”穩步推進。
自今年起,生態環境部將用2年時間完成黃河 流域“清廢行動”。其中,2021年排查整治內蒙古、 四川、甘肅、青海、寧夏5?。ㄗ灾螀^)黃河干流沿岸、 渭河甘肅段沿岸和湼水河沿岸,覆蓋面積74872平 方公里;2022年排查整治陜西、山西、河南、山東 4省黃河干流沿岸、渭河陜西段沿岸、汾河山西段 沿岸和石川河沿岸,覆蓋面積56875平方公里。
黃河流域“清廢行動”充分利用無人機和衛星 遙感影像,并結合群眾信訪舉報線索開展黃河流域 固體廢物傾倒排查整治工作,沿用“遙感排查一分 批交辦一地方整改一專家幫扶一遙感再看”的成熟 工作模式,推動非現場監管執法,同時探索和應用 通過遙感技術識別地下填埋固體廢物性質和固體廢 物點位的遙感解譯等科技手段,進一步提升精準發 現問題線索、精準鎖定違法問題的能力水平,節約 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此次黃河流域強化了 “清廢行動”前期保障措施。 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對“清廢行動”信息 系統進行了軟件、硬件的優化升級。同時,在App 端和網頁端新增了遙感影像瓦片地圖服務,提高了 核查定位的精準性。在現場核實的中期階段,同步 采用衛星遙感開展填報問題的審核工作,后期則針 對系統上報整改完成點位,利用最新遙感影像進行 核查,確認問題是否整改完成。
10月18—20日,在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 局的指導下,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固體 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組成兩個調查組,分別 赴寧夏、青海對黃河流域“清廢行動”5個掛牌督 辦點位進行調查,通過現場踏勘、資料查閱、詢問 交流等方式,明確了固體廢物來源、去向及處置方式, 并對點位整改方式提岀了幫扶建議。
及時制定并印發《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黃河流 域固體廢物傾倒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強化組織 領導,明確任務要求,壓實屬地政府責任,扎實開 展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統一安排部署,內蒙古自治 區生態環境廳結合工作實際,向呼和浩特市、包頭 市等西部沿黃六盟市印發工作方案,明確責任、要 求和時間節點,壓緊壓實屬地政府主體責任,保障 清廢行動的順利開展。為推動工作向縱深發展,定 期印發工作進展簡報,向沿黃六盟市人民政府通報 整治進展情況,對工作進展緩慢的盟市和問題突出 的點位,派員逐一進行現場幫扶指導,確保黃河流域“清廢行動”取得扎實成效。
把黃河流域“清廢行動”作為對沿黃盟市、旗 縣區固體廢物堆存現狀全面“體檢”的良好契機, 通過查清底數、歸類建檔,推進固體廢物分類、規 范處置,及時消除沿黃流域環境安全隱患。組織沿 黃盟市生態環境部門嚴把核實關、整治關和審核關, 逐一核對“清廢App”軟件中每個點位的錄入信息, 指導問題整治,及時查缺補漏,確保問題點位定位 精準、圖文內容相符、現場描述客觀真實、檔案管 理規范完整。
截至目前,生態環境部第一批次交辦的問題點 位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全區擬掛牌督辦問題實現清 零,黃河流域“清廢行動”取得明顯成效。
海東市按照“清理、溯源、處罰、公開”工作 原則,及時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工作 方案、緊扣目標任務、凝聚工作合力,全面完成了 生態環境部交辦的49個疑似問題點位的排查整治 工作。
海東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生態環境部交辦疑似問 題清單,迅速開展問題點位排查,專項工作領導小 組對49個點位逐一進行復核,確保點位信息準確, 交辦問題真實有效、內容填報正確無誤,做到底數清、 情況明、問題實。經市縣兩級排查核實,49個點位 中,無固體廢物堆存點位21個,立查立改類問題點 位28個。
按照“實事求是、精準施策、重點整治”的 原則,海東市對28個立查立改類點位進行科學研 判,鑒別固體廢物類型,核算堆存體量,評估環境 影響,追溯固體廢物來源,結合周邊環境類型,采 取清理、苫蓋、覆土、復綠等精準措施,開展全面 整治。截至11月上旬,海東市28個立查立改點位 整治工作已完成“三個100%”,即整治任務完成率 100%,“清廢App”整治進展填報率100%,整治信息 公開率100%。
來源:《中國環境監察》2021年11月刊
作者:仲和